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

2019-04-01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
(2019年4月1日  沪大科创〔2019〕01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债权资助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会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权资助是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向获得资助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发放免息免抵押小额信用贷款的资助方式。债权资助模式又称“雏鹰计划”。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 基金会为天使基金债权资助的组织管理机构;基金会、各分会(含专项基金,下同)和基金会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债权资助的具体操作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行使下列职责:
  • 制定天使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 统筹创业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资助、退出全流程管理。
  • 委托受托银行划拨创业项目资助资金。
  • 制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
  • 建立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开展创业项目复审。
  • 对创业项目复审情况进行网上评审公示。
  • 根据分会拟立项意见及拟立项金额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立项。
  • 与通过债权资助立项的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等有关文件。
  • 通过受托银行划拨资助资金;开展与创业项目资助、退出相关的信息公开及异常情况预警。
  • 组织分会开展创业项目资助后跟踪服务及退出工作,必要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追偿逾期退出资助资金及相关款项。
  • 《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分会管理办法》、《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天使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分会行使下列职责:
  • 受理天使基金创业项目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再予受理。
  • 负责对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创业项目完整独立。
  • 将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提交到基金会参加复审(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集中面试评审);协助基金会组织的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复审工作,并委派分会代表在复审会上对创业项目做出说明。
  • 向基金会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项金额并提交立项材料。
  • 协助基金会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立项。补充相关材料,发现申请人未能达到承诺或者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提出不予立项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创业项目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基金会。
  • 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立项后,协助基金会签订资助协议和资助资金划拨。
  • 督促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助款划入创业企业。
  • 开展创业项目资助后服务及监管,督促申请人及创业企业主动报告重大情况;跟踪走访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创业项目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
  • 跟踪申请人每月返还贷款情况;申请人逾期还款或创业项目逾期退出的,向申请人追偿贷款,并要求创业企业及担保人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 《基金管理办法》、《分会管理办法》、《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天使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托银行行使下列职责:
  • 查询申请人征信资料等信息。
  • 向申请人发放天使基金债权资助创业项目资助资金贷款。
  • 对申请人进行贷前指导、诚信教育及逾期还款的危害警示教育。
  • 提示申请人按月返还贷款,及时将收回的贷款划至基金会。
  • 每月将申请人返还贷款的情况通知基金会。
  • 向申请人发送信息催收逾期贷款。
  • 将申请人逾期还贷及担保人逾期履行担保义务情况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 基金会、受托银行、申请人三方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债权资助的对象、条件与期限

第七条  具有中国国籍,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高校在读学生(其中本科、大专限应届毕业生)及高校毕业不超过八年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天使基金债权资助。
第八条  天使基金债权资助主要适用各类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免息免抵押信用贷款。
第九条  申请人获得资助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企业注册地在上海且成立不满三年。
(二)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自然人大股东。
(三)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
(四)相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最迟在接受资助前应当确保已设立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由创业企业实施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投资设立的创业企业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为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和有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申请人取得受托银行发放的创业项目资助贷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创业项目债权资助资金以后,应当按月度返还贷款并将全部资助资金用于创业企业经营发展;在资助期限内,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文件规定,并全面履行与基金会、受托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  债权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债权资助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项目申请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请系统”,基金会网站: http://www.stefg.org/)提交“雏鹰计划”资助申请,并向分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债权资助项目申请表》。申请人通过项目申请系统下载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打印、签名。高校在读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高校已毕业申请人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并说明全职创业相关情况。
(二)《创业诚信承诺书(雏鹰计划)》。签署表示申请人及其创业企业同意遵守相关办法并同意将个人及创业企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基金会官网等的承诺。
(三)《雏鹰计划创业伯乐推荐信》(或有)。由申请人的创业伯乐提供。创业伯乐可以是熟知申请人的前雇主、投资人、曾获天使基金资助的创业前辈、帮助申请人创业的大学教师以及其他人员。
(四)《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天使基金债权资助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应当有近亲属(即配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担保,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补充提供《申请人与担保人亲属关系承诺函》。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创业企业注册后,应由创业企业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基金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创业企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在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签署的《创业企业关于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
第十七条  分会对申请人创业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人信息、条件、资质,创业企业信息(申请人已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情况)、推荐信、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对于需要改进的内容或存在疑问的方面,辅以适当的沟通。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由分会推荐至基金会参加复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组织天使基金评审专家进行创业项目复审,复审以申请人面试答辩的形式进行,重点关注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团队的现金流状况及可信度,规避创业团队诈骗的情形。
第十九条  初审、复审的对象均应当是申请人;不允许出现团队人员或其他人员替代申请人参加面谈、答辩的情况。申请人应当是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复审的创业项目,基金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通过复审后,尚未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申请人应当首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创业企业并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未提交企业注册信息的,应当通过项目申请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扫描件。

第五章  债权资助的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复审且评审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分会结合复审评审专家的意见建议及申请人实际情况,就资助金额、申请人出资、创业企业注册地等细节进行确认;核查立项材料并确认申请人已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后,向基金会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项金额,并提交全套立项材料至基金会,包括但不限于《拟立项意见书》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拟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复核 “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创业企业备案材料无误后,对创业项目进行立项资助,并与申请人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

第六章  债权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创业项目获得立项后,至受托银行开立申请人(即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与受托银行确认用于发放贷款并由受托银行发放的借记卡,与基金会、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等相关协议文件并申请放贷。
二十五  受托银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资料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的账户。
二十六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资助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入申请人的创业企业账户,并登录项目申请系统上传划款凭证。
二十七  自《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及以上,因申请人自身或其创业企业原因未能获得天使基金债权资助资金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八条  受托银行将通过书面告知或培训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诚信培训。

第七章  创业企业管理与服务

二十九  申请人应当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主动与分会沟通创业企业发展情况,接受分会的管理与服务;主动接受并配合基金会、分会对创业项目的管理和走访,积极配合创业项目退出工作。
第三十条  分会应当持续跟踪服务创业企业,关注创业企业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创业企业经营情况,对接服务资源等。

第八章  资助资金的返还

第三十一条  天使基金债权资助贷款以36个月等额本金方式由申请人按月分期还款。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放款后,于每个还款日前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申请人还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于《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约定的扣款日前将该月度足额本金存入关联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将于扣款日将关联还款账户的相应本金划至基金会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受托银行每月将申请人的还款情况书面告知基金会;分会可以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的还款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返还贷款本金的,受托银行将向申请人发送催缴信息,并邮件知会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与基金会签订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全部贷款本金;申请人可以提前返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基金会或者分会,并应在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或收到基金会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基金会一次性提前返还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一)申请人不再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创业企业停止营业超过3个月,或者存在提前终止或解散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债权资助项目退出按照《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资助资金的追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创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在项目申报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
(三)申请人逾期还款情况严重的。
(四)资助资金划拨到申请人个人账户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助资金划入申请人所在的创业企业账户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的其他情况。
(六)其他恶意损害基金会、分会及孵化机构权益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停止资助并要求申请人提前返还贷款,足额赔偿基金会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
第四十条  申请人违反资助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其本人及创业企业信息将按照《天使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纳入预警名单或异常名单管理,并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成为申请人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基金会将向社会公示,公示平台包括基金会官网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
对于已纳入异常名单的,不会因为创业项目做异常退出处理而撤销其异常名单(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完成失信行为的纠正且纠正时间达到规定时限的除外);创业项目资助期满未完成退出或者创业项目做异常退出处理的,由申请人继续承担资助款项归还责任,基金会保留追究申请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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