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

2016-05-31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
(沪大科创〔2016〕016号 2016年5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分会)是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合作方(即分会申请主体)共同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 (适用规则)分会在业务上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工作范围,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基金会统一规范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主要任务)分会是开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创业项目资助及服务的重要工作主体,在约定时间、特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天使基金的宣传推广,创业项目申请受理、初审、拟立项资助、资助后管理服务、退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会设立

第四条 (申请主体)分会的设立可以但不限于由高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向基金会提出设立申请。
第五条 (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分会原则上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资金。申请主体需提供资金,专门用于分会受理创业项目的资助及服务相关支出;申请方首期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基金会以1:1比例为原则提供分会配套资金。
(二)  工作团队。申请主体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天使基金宣传推广,创业项目申请受理、初审、拟立项资助、资助后管理服务、退出等相关工作。
(三)  孵化场地。申请主体需提供创业项目入驻所需孵化场地;推荐第三方孵化机构(如有),经基金会同意后代基金会持有天使基金股权资助创业项目相应创业企业的股权,并提供创业项目服务。
(四)  创业项目。申请主体需具有稳定的创业项目来源及拓展能力,保障分会受理创业项目申请数量和资助数量稳定增长;分会设立的第一年,创业项目资助目标数不低于15个。
第六条 (设立流程)设立分会的基本流程:
(一)    申请主体提出分会设立意向。
(二)    基金会调研,确定满足设立分会的相关条件(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    基金会与申请主体约定合作细节,包括合作出资比例、资助项目范围、分会日常工作部门或机构等细节,并拟定分会设立的合作协议。
(四)    基金会与申请主体签署分会设立协议,并确定分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
(五)    分会正式启动运作。

第三章    基金会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职责)基金会统筹安排开展天使基金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资助、创业服务、分会监督及考核等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   设立分会,制定相关规范,组织、协调、推进各分会开展工作;负责对分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适时终止分会运行。
(二)   制定天使基金资助产品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三)   统筹天使基金创业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资助、退出全流程管理;委托银行拨付天使基金“雏鹰计划”(债权)资助资金;委托分会相应的孵化机构代持天使基金“雄鹰计划”(股权)资助股权。
(四)   制定天使基金创业项目评审标准。
(五)   建立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复审。
(六)   与通过立项的创业项目申请人签订有关资助协议等有关文件。
(七)   开展创业项目评审、资助、退出信息公开及异常情况预警。
(八)   组织分会开展创业项目资助后跟踪服务及退出工作,必要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追偿资助资金。
(九)   开展天使基金创业服务相关产品研发和推广使用。
(十)   《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分会职责

第八条 (分会职责)分会在基金会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负有开展天使基金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资助、创业服务以及推进青年创业人才的培养及创业环境完善的工作职责,在约定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    根据《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制定适合分会工作的规范制度。
(二)    开展创业项目挖掘工作,宣传推介天使基金。
(三)    受理天使基金创业项目申请,初步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再予受理。
(四)    负责对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创业项目完整独立。
(五)    将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提交到基金会参加复审(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集中面试评审);委派分会代表在复审会上对创业项目做出说明;经基金会授权,有条件的分会可根据统一的评审标准和流程自行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创业项目复审。
(六)    根据创业项目复审意见,对通过复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就资助金额、申请人及创业团队配套出资、创业企业注册地等细节进行确认,核查立项材料后,向基金会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项金额并提交立项材料。
(七)    配合基金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立项资质审核并补充相关材料;发现申请人未能达到承诺或者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提出不予立项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创业项目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基金会。
(八)    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立项后,配合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
(九)    负责对资助期内的创业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创业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创业项目辅导、对接服务资源等,会同孵化机构(如有)开展相关工作。
(十)    实施并配合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退出工作,会同孵化机构(如有)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  建立并维护工作台账,收集创业案例,分析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  建立并管理分会创业项目资料。
(十三)  跟踪了解已退出创业项目发展情况。
(十四)  开展创业培训、业务研究、代行天使基金资金募集及基金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五)  分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人员因工作变动,及时更换替补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分会沟通机制

第九条 (交流制度)基金会定期组织召开分会工作例会,交流工作经验,沟通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专题会议制度)基金会根据业务需要适情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研讨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年度会议制度)基金会每年年初召开年度分会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分会工作考核指标和激励办法。

第六章    分会评价与激励

第十二条 (分会考核)基金会每年年初制定天使基金工作目标,对分会设立相应的年度评价与考核指标,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创业项目申请数量、资助数量、预警数量、退出数量等。
第十三条 (分会奖励)基金会根据分会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分会进行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分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分会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会专户设立)基金会在其名下为各分会设立专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分会专户),分会专户统一由基金会实行财务管理,并由基金会对分会专户相关会计票据的合规性、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分会专户资金划入)根据分会设立协议或者增资协议约定,基金会及其合作方(分会申请主体或设立协议指定机构)分别将相应出资划入分会专户。
第十六条 (分会专户资金用途)分会专户内的资金限用于天使基金创业项目资助(以单个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的形式拨付)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成本(以创业项目服务费的形式支出)等。
第十七条 (分会专户监督)分会专户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和分会监督;基金会每月将分会专户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送分会备查,以便分会了解和监督分会专户实际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创业项目资助资金限用于获得天使基金立项资助的申请人创立的创业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   拨付流程。创业项目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后,由分会根据申请人及创业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项金额,基金会根据分会意见,对创业项目进行资质复核后给予立项,并按立项金额将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从相应分会专户划出。
(二)   拨付限额。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限定的数额。
(三)   拨付方式。对于天使基金债权资助的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基金会通过委托的银行直接向申请人完成一次性拨付,分会应当督促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助资金全部划入创业企业;对于天使基金股权资助的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基金会一次性划至分会相应的委托代持孵化机构,分会应当在创业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的六个月内,督促孵化机构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账户;对于天使基金其他公益性资助的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基金会根据相关办法或协议约定按程序直接完成拨付。
(四)   使用权限。申请人或创业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人或创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债权)或退回资助资金(股权),还款路径或资金退回路径应当与创业项目立项资助资金拨付路径一致。
(五)   监督。分会负责对本分会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退回情况进行监督;分会应当建立创业项目资助、资金退回以及相关的项目服务费工作台账,并以此与分会专户银行回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基金会。
第十九条 (创业项目服务费)创业项目服务费限用于分会及相应的委托孵化机构开展天使基金创业项目管理以及创业宣传、教育研究、团队培训、项目初审、项目辅导、专项活动等相关的服务成本费用支出。
(一)   计算标准。分会可按单个创业项目(其他公益性资助项目除外)资助金额的2%向基金会申请提取创业项目服务费;对于成功完成天使基金股权资助原价退出(创业企业退回资金与资助资金相等)且完成股权变更的创业项目,分会可在2%的基础上按该创业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5%另行向基金会申请提取原价退出的创业项目服务费。
(二)   支付流程。分会向基金会提出2%或5%的创业项目服务费支取申请,并由基金会合作方(分会申请主体或协议委托的孵化机构)开具合规票据,经基金会复核后从分会专户支出;对于分会超过两年尚未申请提取的创业项目服务费,基金会将视同为分会主动放弃并不再予以支付。
(三)   使用权限。分会工作负责人对创业项目服务费的使用负责;创业项目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   其他。分会年度考核奖励费根据年度分会工作考核指标和激励办法发放,统一纳入创业项目服务费进行管理,从基金会基本户支出。
第二十条 (分会专户增资)分会工作负责人代行基金会对分会天使基金增资募集推进工作的职能,基金会原则上参照分会申请主体完成的增资数额给予分会专户同比例增资配套。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处于前列且分会专户余额不足以支撑项目资助的情况,基金会也可以视情单方面增资。分会专户增资时需由基金会与分会申请主体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作为分会设立协议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 (分会专户资金调减)对于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分会,基金会可以对分会配套资金延缓拨付、酌情降低配套额度或取消资金配套;对于连续两年无资助项目的分会,基金会可以单方面调拨分会资金(以基金会基本户已配套出资划入该分会专户且未使用资金为基数)至其他综合考评较好且急需资金的分会。实施分会专户资金调减,基金会应当书面告知分会(申请主体),告知书作为分会设立协议的补充。

第八章    分会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终止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分会运作:
(一)   分会已经完成设立时约定的任务且分会专户资金余额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分会连续3年及以上无创业项目资助。
(三)   其他因故无法继续从事创业项目资助及相关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终止流程)终止分会的基本流程:
(一)   分会(申请主体)提交终止运作的情况报告,包含分会终止运作的原因及包括资助期内创业项目服务管理在内的后续事项安排。
(二)   基金会组织安排调研。
(三)   基金会与分会(申请主体)约定终止细节,包括剩余资金处理意向、资助期内创业项目交接管理方案等细节,并拟订分会终止协议。
(四)   基金会与分会(申请主体)签订分会终止协议,基金会关闭分会专户,分会专户中剩余资金划拨至指定分会专户,未来或有的创业项目退回资金作同样划拨处理。
(五)   分会终止运作,后续工作按照终止协议内容做相应安排。
(六)   对于分会连续3年及以上无创业项目资助的,基金会可以单方面终止分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