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2016-11-04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
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16年11月2日讨论通过 沪大科创〔2016〕026号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资助项目的退出管理,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使基金债权资助、股权资助项目的退出管理,资助资金的退出方式以货币形式收回;收回的资金按照《天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天使基金公益资助。
第三条  (管理主体)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统筹负责天使基金资助项目的退出管理;基金会各分会(含专项基金,下同)具体负责实施本分会资助项目的退出工作。
第四条  (管理对象)获得天使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应当主动开展和配合退出工作,保障创业项目按期退出、资助资金安全归还。
第五条  (信息公开)基金会每月向社会公开已资助项目信息、已退出项目信息及异常项目名单,定期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异常项目信息;公开信息及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负面清单)对于资助期内未按期还款或资助期满未完成退出的创业项目,基金会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入预警名单或异常名单,符合一定条件的由相关方面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成为申请人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严重的,基金会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行为人进行诚信惩戒,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并做异常退出处理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将继续留存于异常名单,且申请人仍须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担资助资金及关联款项的归还义务。


第二章  债权资助项目的退出
第七条  (债权资助)申请人获得债权资助(免息贷款)后,须将资助款用于创业项目及创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按照相关约定以36个月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分期还款,并在资助期满或资助期内完成全部资助款的返还。具体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债权资助时间界定)债权项目的资助日期为申请人获得基金会委托银行发放的债权资助贷款之日;债权项目资助期限自申请人获得资助款之日起算。
第九条  (债权资助退出方式)债权资助项目的退出方式为原价退出。未完成原价退出的,由申请人继续承担资助贷款归还的责任。
债权资助项目原价退出是指申请人完成全部资助贷款原价归还的退出方式。
债权资助项目原价退出有两种状态:原价按期退出、原价延期退出。其中,申请人在资助期满时完成全部资助贷款归还或者在资助期内提前归还全部资助贷款的,为原价按期退出;申请人完成全部资助贷款的归还,但是完成全部资助款归还的时间超出资助期限的,为原价延期退出。
债权资助项目原价退出的,相关手续从简,由分会将退出列表及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确认备案后,即可认定退出。


第三章  股权资助项目的退出
第十条  (股权资助)申请人创业企业获得股权资助(孵化机构代持股权不分红)后,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在资助期满或资助期内完成项目退出并归还资助款,具体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权资助时间界定)股权项目资助日期为基金会将项目资助款划入代持孵化机构的日期;实际资助起始日自创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创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先于获得股权资助立项的,实际资助起始日自原公司完成因股权资助增资而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股权项目资助期限自实际资助起始日起算。
第十二条 (股权项目融资提前退出)在股权资助期间,创业企业引入外部投融资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分会申请退出,资助资金全额归还后,方可办理引入外部投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 (股权资助退出方式)股权资助项目的退出方式包括原价退出、清算退出两种退出方式;对于申请人曾经获得的非现行天使基金资助模式股权资助的创业项目,还可以选择折价退出方式。创业项目未完成原价退出、清算退出或折价退出的,由申请人承担资助款归还的最终责任。
(一) 原价退出
股权资助项目原价退出是申请人或其指定并经分会书面同意的第三方以创业企业原资助金额作价,回购并完成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退出的退出方式。
股权资助项目完成原价退出的标志:
①  完成原价等额资助款全部归还(以资助款全额退回到代持孵化机构并由孵化机构将该款项全额退回至基金会分会专户为标志,下同);
②  完成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的退出(以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完成变更为标志,下同)。
股权资助项目原价退出包括四种状态:原价按期退出、原价延期退出、原价资金按期退出、原价资金延期退出。其中: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在资助内或资助期满时完成原价等额资助款全部归还且完成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退出的,为原价按期退出;超出资助期完成的为原价延期退出。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在资助内或资助期满时完成原价等额资助款全部归还,但因故无法完成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退出的,为原价资金按期退出;超出资助期完成的,为原价资金延期退出。应当尽量避免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无法退出的原价退出情况,以保护孵化机构、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股权资助项目原价退出的,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应当由受让方予以承担;原价退出相关手续从简,由分会将退出方案及相关材料(未完成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退出的另附情况说明)报基金会确认备案,基金会核查资助资金已由代持孵化机构全部退回至基金会分会专户、核查创业企业工商变更情况后,即可认定退出。
对于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未退出的原价退出创业项目,当创业企业具备孵化机构代持资助股权退出条件且完成工商变更的,由分会补充相关材料并报基金会确认备案后,可由基金会更新创业项目原价退出状态。
(二)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创业企业难以继续正常经营,资助资金发生减值,通过对创业企业解散清算,基金会以货币形式收回剩余资助资金、并且创业企业完成注销的退出方式。
1、股权资助项目完成清算退出的标志:
①  根据基金会认定的退出方案完成应退资金的全部归还(以应退款全额退回到代持孵化机构并由孵化机构将该款项全额退回至基金会分会专户为标志,下同);
②  完成创业企业注销(以创业企业工商注销为标志,下同)。
股权资助项目清算退出包括四种状态:清算按期退出、清算延期退出、清算资金按期退出、清算资金延期退出。其中: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在资助内或资助期满时完成清算方案规定的应退资金的全部归还且完成创业企业注销的,为清算按期退出;超出资助期完成的为清算延期退出。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在资助内或资助期满时完成清算方案规定的应退资金的全部归还,但因故只完成了创业企业税务注销而未完成创业企业工商注销的,为清算资金按期退出;超出资助期完成的,为清算资金延期退出。应当尽量避免未完成工商注销的清算退出情况,以保护孵化机构、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清算退出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应当由创业企业承担(其中创业企业清算净资产专项审计费用由基金会承担),创业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2、  创业企业清算退出的,应按如下流程规范操作:
1)   申请人提前(一般需要预留六个月的时间)向分会及代持孵化机构申请,积极参与并配合分会及代持孵化机构开展清算工作;
2)   分会牵头召开股东会决定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清算组包括分会、代持孵化机构、申请人等;申请人、创业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为后续顺利开展清算工作提供支持,不得从事任何阻碍或者不利于清算工作的行为;
3)   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和登记;
4)   清算组清理财产;
5)   清算组办理创业企业税务注销;
6)   基金会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净资产专项审计;
7)   清算组编制创业企业清算方案,创业企业资产根据《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确认;
8)   创业企业净资产审计报告完成后,分会应当参照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按照本款第3项创业企业清算方案编制时各股东对创业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原则,形成客观公允、规范可行的创业项目清算退出方案送基金会审核;
9)   基金会参照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审核分会提交的退出方案,并出具审核意见;
10)  分会按照审核通过的退出方案,通知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归还应归还资金至代持孵化机构,并完成创业企业工商注销;
11)   基金会根据退出方案,检查确认应归还资金已由代持孵化机构全部退回至基金会分会专户,核查创业企业工商注销情况后,方可确认退出。
    上述为创业企业正常清算退出的规范流程;对于需要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清算组编制创业企业清算方案时,各股东对创业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应按如下原则进行:
1)  创业企业各股东根据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对创业企业剩余资产予以分配;
2)  资助资金优先于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以货币形式收回;
3)  创业企业应按不低于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比例退回资助资金,创业企业货币资金不足以退还应退资金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剩余资金的归还。
4、创业项目以清算方式退出的,在申请人未补足天使基金原资助金额以及清算退出由基金会或孵化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创业项目清算退出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创业企业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企业;如有本款所述行为,视同申请人侵犯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  折价退出
折价退出不适用于现行的天使基金资助模式,仅适用于基金会成立早期股权资助周期为两年的原有模式资助的遗留在途创业项目以及基金会成立中期开展的天使引导专项资助基金资助的遗留在途创业项目的退出。
折价退出是指创业企业难以继续正常经营,资助资金发生减值,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净资产审计、以折价方式并以货币形式收回剩余资助资金、并且完成资助股权退出的退出方式。
创业项目折价退出的,流程规范参照本条第(二)款清算退出操作,不同之处是创业企业存续、资助股权须完成折价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启动时间)股权资助创业项目资助期满前六个月之日起,或者在资助期内发生申请人及创业企业提前归还资助资金情形的三十日内,应当启动项目退出工作。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分会书面申请创业项目退出方式,并签订关于资助基金退出方式的承诺函;分会应当及时督促申请人发起退出申请。
第十五条 (股权项目退出周期)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向分会申请创业项目退出后,分会及孵化机构应当及时实施项目退出工作,完成项目退出方案编制并报基金会审核,全部退出工作应于六个月内完成,保障创业项目期满按期退出。
第十六条 (股权资助资金归还路径)创业企业或申请人应按照项目退出方案,将应归还资金退回至代持孵化机构;孵化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至基金会分会专户。


第四章  异常退出
第十七条 (异常退出)
异常退出是指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由于创业失败等各种原因,导致创业项目无法正常退出,基金会及分会依据客观、实真原则,对此类创业项目进行异常退出处理的退出方式。
根据《天使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创业项目已纳入异常名单的,不会因为异常退出而撤销其异常名单(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完成失信行为的纠正且纠正时间达到规定时限的除外)。
(一) 异常退出的基本条件
1、债权项目异常退出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
1)   申请人因创业失败等各种原因,在资助期满时无法还清全部资助款;
2)   申请人自资助期满之日起连续3年及以上仍未还清全部资助款。
2、股权项目异常退出的条件(同时满足):
1)   申请人因创业失败、创业企业不再经营等各种原因在资助期满时无法归还全部资助款;
2)   创业企业应当清算退出但不具备完成清算退出的条件或者清算退出无法最终完成;
3)   退出方案未获得基金会认可或者未形成退出方案,但创业企业工商状态为 “吊销未注销”或税务状态为“注销”的;或者创业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超过3年及以上仍未完成退出。
(二)异常退出的程序
创业项目异常退出,须经分会核实申请人及创业企业情况,并由分会提出异常退出意见、附相关材料,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异常退出。
第十八条 (异常退出后续事项)
创业项目确认异常退出后,对于无法收回的资金,依据客观、真实的原则,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坏账核销处理。
对尚未还清的债权资助款,申请人继续承担资助款归还责任;对于应当归还的股权资助款(未经基金会认定退出方案的,以原价等额资助金额为标的),由申请人承担最终归还责任;基金会对相应资助款及关联款项均保留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利。
债权项目申请人重新具备还款能力且还清全部资助款的,或者股权项目申请人完成创业企业应退资助款归还的,经分会提出、基金会认定后,可更新认定创业项目异常退出为相应方式延期退出,并对相应已坏账核销的资金进行冲回处理。
完成异常退出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仍然留存于天使基金资助项目异常名单,直至申请人完成资金归还后的规定时间内,其异常信息仍将按照有关规定留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基金会向社会公示的异常名单之中;申请人完成资金归还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时限期满后,方可由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移除异常信息的留存和公示。


第五章  其他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提前收回权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及分会有权要求申请人及创业企业提前将资助资金原价全额归还:
(一)申请人不再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再负责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或者申请人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少于创业企业成立时其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的50%;
(二)创业企业停止营业超过三个月;
(三)创业企业存在《公司法》或者创业企业章程规定的提前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四)在股权资助期间创业企业引入外部投资的;
(五)其他应当提前退出资助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原价收回权利)创业项目超出资助期未完成退出或者创业项目做异常退出处理的,创业项目视同为应当原价退出(股权资助项目完成退出方案且经基金会认可的除外),基金会及分会有权要求申请人将资助资金原价全额归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律)申请人及创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基金会财产或损害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应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基金会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本办法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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